一、刑事案件訴訟時效是多長
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又稱追訴時效。根據不同案情有不同的追訴期。刑法上的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對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zhí)行權,這些權力即歸于消滅,對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訴或者執(zhí)行刑罰。時效完成是刑罰消滅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個人犯罪后,經過一定期限雖未被追訴或未被執(zhí)行刑罰,但沒有再犯新罪,據此可推斷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會。在這種情況下,失去追訴或行刑的意義。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guī)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guī)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二、刑事案件起訴期限多長
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這一規(guī)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guī)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