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性犯罪致人死亡怎么認定
我國刑法中又諸多暴力性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處罰規(guī)定,它們與故意殺人罪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主要表現(xiàn)為兩個方面:
1、某種暴力性犯罪中的致人死亡并不包含故意殺人的內容,行為人實施此種犯罪過程中故意將被害人殺死的,應當按照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所犯之罪和故意殺人罪中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實施完畢某種故意犯罪之后又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的,應當以所犯之罪與故意殺人罪進行并罰。如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又使用暴力故意殺害被害人的,就應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故意殺人罪進行并罰。
2、某種暴力性犯罪的構成要件或處罰情節(jié)中已包括故意殺人內容的,行為人實施該犯罪并將被害人殺害的,因故意殺人的情節(jié)已被吸收,就不再單獨論罪,而直接以該種暴力犯罪一罪處罰。如搶劫致人死亡、綁架并殺害人質的,等等,都不再單獨處罰其殺人的行為。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實施了上述暴力性犯罪之后,為了滅口、逃避偵查等原因而將被害人殺害的,其故意殺人行為與有關的暴力犯罪之間就不存在吸收關系,應按照故意殺人罪和有關的暴力犯罪進行并罰。
二、故意殺人罪行為如何認定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fā)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zhí)行死刑、正當防衛(wèi)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jīng)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guī)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