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妨礙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條件下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履行職 責,或者以暴力、威脅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 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妨礙公務罪之構成應以公務適法為前提。從行政法角度分析,行政行為具有效力公定力,對有重大且明顯瑕疵的無效行政行為,相對人才可予以適當方式抵抗。公務行為之成立要件和無效行政行為之抵抗權問題有待立法完善。
二、妨礙公務罪與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區(qū)別
妨礙公務罪與危害國家安全罪具有某些共同點,如都危害了國家利益,都必然會對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造成干擾和破壞;在行為方式、行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區(qū)別點在于:
(一)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后者則是國家安全。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首先在行為指向上,前者的行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個具體的正在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后者的行為指向則是整個國家政權,就具體的侵害對象而言,通常具有隨機性和不確定性。
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須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后者則不限于此,以和平演變等方式危害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也構成犯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除外)。
最后,從犯罪的危害結看,前者系刑法理論中的抽象危險犯或實害犯,對于后一情形,必須以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且達嚴重之程度為必要;后者則系行為犯,即一經實施即達既遂,并不要求發(fā)生現實的危害結果,也不需要考察行為是否已引致危害國家安全的危險。
(三)從犯罪主體來看,二者雖都可由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但在實踐中,后者的主體特別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竊據國家重要職位,具有較大政治影響力的人;而前者的主體多見為普通公民。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這是二者最本質、最關鍵的區(qū)別。前者在主觀方面既可以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現間接故意,行為人通常有妨害公務執(zhí)行的目的,但不限于此;后者則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為人必須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
在實踐中,會遇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抗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情形,這是妨害公務罪與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等罪的法規(guī)競合犯,對之應按法規(guī)競合犯的基本法律適用規(guī)則――重法優(yōu)于輕法,以后者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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