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該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所謂人身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nèi)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nèi)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chǎn)、生活和學習的前提,因此非法拘禁他人造成法定后果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的認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過錯,行為人出于憤怒而對其關押一兩鐘頭,其社會危害性應該說不是很大。對這類行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打擊面顯得過寬。再則,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jié)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可見在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為是否構罪上,有一個“度”的規(guī)定,只有超過了這個度,才追究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對其的要求比一般群眾要嚴。從《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從重處罰”就可看出。既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非法拘禁行為都要求具備一定的情節(jié)才定罪處罰,那么對一般主體而言更應規(guī)定一定的標準,否則就會造成一種假象:對一般群眾打擊嚴,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打擊緩。
以上就是對“什么是非法拘禁罪”及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罪的認定標準的解答。國家工作人員作為人民的公仆,應當依法行事,但實踐中可能會有危害到公民權利的行為。這時我們就應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人身權利。如果您還有什么難解的問題,可以向?qū)I(yè)律師詳細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