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時候可以解除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guī)定,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有:
一是發(fā)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形往往是已經查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無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應當繼續(xù)采取取保候審,因此予以解除。
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為保障被取保候審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期限規(guī)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因此,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吋,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為監(jiān)督公安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定期限執(zhí)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
二、解除取保候審怎樣辦理
1、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
2、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各種法律手續(xù)。如果被取保候審人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xù)。
3、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jiān)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xù)時,辦案人員要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讓被取保候審人在該決定書回執(zhí)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還要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xù)辦理完畢。
根據法律規(guī)定,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應當執(zhí)行機關主動辦理。但是在實踐中,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更多的需要當事人及其家屬采取積極行動,否則就有可能導致超期。還有些被取保候審人認定期限屆滿,取保候審會自動解除,這種想法后果非常嚴重,輕則沒收保證金,重則可能被收押。取保候審后,被取保候審人應當時時關注案件進展情況,并隨時與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溝通,為洗脫自己的犯罪嫌疑積極努力。當取保候審到期后,應當委派律師為自己辦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