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必須交保證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p>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1998年1月19日頒發(fā)的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1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p>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時不能把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兩項措施合并適用,只能是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能要回來嗎
取保候審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監(jiān)禁,但必須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以擔保被保證人不妨礙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保證金擔保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種擔保形式,它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處理措施。如果被保證人沒有違反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司法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被保證人或其家屬。
關于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遵守的法律規(guī)定和保證金的處理問題,《刑事訴訟法》第56條明確規(guī)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1)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申請取保候審,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采取保證人方式,或者保證金方式,公安機關不得強制。不過法律對保證人的條件限定的必要嚴格,保證金已經(jīng)逐漸成為取保候審的主要方式。不過取保候審的申請程序有很多要求,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最好還是委托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辦理。畢竟能夠取保候審,就證明社會危害性較小,審判時,被判緩刑的幾率還是非常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