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奸罪如何認定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fā)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yǎng)關系、從屬關系、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huán)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yǎng)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奸。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系,迫使就范,如養(yǎng)(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費迫使養(yǎng)(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奸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奸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與之發(fā)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奸罪。
二、構成強奸罪如何量刑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2)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強奸人數(shù)、次數(shù)、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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