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眾斗毆罪怎樣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聚眾斗毆罪的加重情節(jié)如何認定
(一)關于“多次聚眾斗毆”的認定
“多次聚眾斗毆”是指聚眾斗毆3次或者3次以上。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聚眾斗毆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
如果行為人在一次斗毆中發(fā)生短暫中斷后,又繼續(xù)斗毆,應認定為一次。
(二)“人數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認定
“人數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一般是指斗毆雙方人數合計10人以上,斗毆時間較長或斗毆手段兇殘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情形。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
該情節(jié)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場所或者車輛、行人頻繁通行的道路上聚眾斗毆時間較長,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交通嚴重堵塞等。
(四)“持械斗毆”的認定
“持械”是指參加聚眾斗毆的人員使用器械或者為斗毆攜帶器械但實際未使用的情形。這里的“器械”是指各種槍支、刀具、棍棒、磚塊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該情形包括事先準備器械并持器械參與斗毆,也包括在實施過程中臨時獲得器械并持器械進行斗毆。參與預謀持械聚眾斗毆,或者明知本方人員為斗毆而持械,即使本人未使用或攜帶器械,構成本罪的,也均應以持械斗毆認定。
在聚眾斗毆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對持械一方以持械斗毆認定,對未持械一方則不應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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