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如何界定
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并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并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于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沒有什么區(qū)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為人的行為的性質呢?不能僅以后果為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只出于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后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二、打架致人輕傷怎么辦
打架致他人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因此,在打架過程中實施一般毆打行為,致他人受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般毆打行為、或者是雙方行為人打架的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都屬于民事糾紛范疇,公安機關職能按照治安處罰法的規(guī)定,給與行政處罰。只有達到輕傷以上的危害后果,才有可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參與了毆打行為,卻被羈押,或者已經進入到了審判階段,可以向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咨詢如何處理,才能維護您的權益。律師會根據(jù)您的案件材料,幫您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為您制定辯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