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辦理取保候審
第一步 審查
(一)辦案人員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或者公安、檢察機關已對被告人取保候審的,必須嚴格審查被告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八十條中所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經審查后,對取保候審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公安、檢察機關已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
(二)辦案人員對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提供的保證人,應嚴格審查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即: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二步 審 批
辦案人員對申請或依法應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經依法審查后,對符合條件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
(一)對申請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應當要求其有書面形式的申請;
(二)責令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三)認真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要寫明取保候審的理由和依據(jù)的法律條文)等法律文書后,將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交庭長審核簽字并報請院長(或分管副院長)批準。
二、被取保候審還會收押嗎
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已經取保候審,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時,受案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繼續(xù)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規(guī)定,并通知執(zhí)行機關或移送案件機關。繼續(xù)采取保證金方式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shù)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
①取保候審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應當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xù),取保候審期間重新計算。
②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已經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審判后,檢察院或者法院重新逮捕收監(jiān)是很經常的,當事人切勿以為已辦理了取保候審就一定不會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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