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誹謗罪的條件是什么
誹謗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驅е卤缓θ俗詺⒌牡鹊惹闆r。
二、怎樣追究誹謗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他人誹謗自己,貶損自己名譽的,可以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此外自訴人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自訴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復印件;
2、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jù)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yī)鑒定;
3、對上述第三類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自己需要承擔一般由公訴機關行使的控訴職能,但是法律并沒有賦予自訴人與公訴人相同的權限,致使自訴人在收集證據(jù)等方面,存在很多先天性的困難。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可以委托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為其向法院遞交訴狀、收集證據(jù)、到法院查閱案卷、參加調解、參加庭審、就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發(fā)表代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