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間諜專用器材是國家安全機關用來進行秘密偵察、聯絡的工具。這些工具是國家安全機關進行技術偵察,履行安全保衛(wèi)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這些手段使用不當則會侵犯公民隱私、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等。另外,秘密聯絡、截密等器材直接關乎國家安全利益,因此,對這些間諜器材的生產、配售、使用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管理。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范圍由國家安全部確認,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生產、配售都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安排、批準。如1996年公安部《公安系統普通密碼、密碼機使用管理辦法》規(guī)定,公安系統使用的普通密碼、,密碼機均由公安部辦公廳機要處統一訂購、配發(f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機要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密碼、密碼機的申購、配發(fā)和安裝。不得擅自購買、使用未經審查批準或從國外進口的密碼機。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規(guī)定,擾亂了國家對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間諜專用器材流入社會,嚴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侵害商業(yè)秘密同時將會給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失,尤其是秘密聯絡、截密電子設備等流入社會將給社會秩序和國家全利益構成嚴重的威脅。
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予以特別管理的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是用來秘密偵聽、拍攝偵查對象的言語、行動的工具,其余如空發(fā)式收發(fā)報機、密碼本、密寫工具、電子監(jiān)聽、截收器材等是用來進行秘密聯絡、破譯密碼、截密的工具。包括:(1)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2)突發(fā)式收發(fā)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3)用于獲取情報的電子監(jiān)聽、截收器材;(4)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
"非法"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生產、銷售或者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銷售但擅自超計劃生產、超范圍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是國家安全部門進行偵查、保衛(wèi)工作的專用工具,其生產、銷售均由國家安全部門嚴格控制。專用間諜器材的生產、銷售在法律上屬于一般禁止的事項,因此除非已有國家安全部門明確的指定、批準,原則上均屬于非法生產、銷售。實踐中對于涉嫌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人必須提供其生產、銷售行為已經國家安全部門指定、批準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行為為合法的,應當認定其為非法生產、銷售。值得注意的是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是否屬于非法行為的證據規(guī)則不同于一般案件,這是因為專用間諜器材的生產、銷售除經專門特許外,均為非法,即國家一般性地禁止。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否必須具有以營利為目的,則不必過于苛刻,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認為構成本罪。
二、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