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死刑的條件有哪些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
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jié)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tǒng)一。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梢娝佬踢m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
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p>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案件怎樣辯護
死刑案件的辯護沒有一定之規(guī),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辯護方案,但下面幾個方面一般要考慮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況(是否成年,婦女是否懷孕或在羈押期間是否有流產情況);
(2)指控被告人構成犯罪的證據是否真實、合法,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如何;
(3)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的各種法律手續(xù)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齊備;
(4)技術性鑒定材料的來源,鑒定人是否具有鑒定資格,鑒定結論及 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觀條件的影響,是否真實;
(6)有刑訊逼供、誘供的情況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后果等是 否符合邏輯,各證據之間有無沖突;
(8)被告人有無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況;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從犯、脅從犯;
(10)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或防衛(wèi)過當或具有防衛(wèi)的性質;
(11)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或過失;
(12)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是否達成了協(xié)議,如沒有,應分析是否存在調解的可能;
(13)對于證據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訴辯和解和可能;
(14)起訴書在法律適用上是否存在問題;
(15)有否“可以不立即執(zhí)行死刑”的情節(jié),向法庭提出“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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