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條件有哪些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jīng)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六)》將“開設賭場罪”從賭博罪中分離出來成為新罪名。開設賭場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故意,以營利為目的,客體是賭場,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營業(yè)性地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
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于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并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建立賭博網(wǎng)站,或者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除傳統(tǒng)的營業(yè)性地為賭博者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接受賭客投注,以供他人賭博外,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建立賭博網(wǎng)站,或者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電話投注的方式進行賭博,而參與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屬于開設賭場。
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yè),并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并與賭博為業(yè)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并罰。
二、開設賭場罪如何處罰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建立賭博網(wǎng)站,或者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
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qū)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wǎng)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以上就是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條件有哪些,開設賭場罪如何處罰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開設賭場罪的刑事責任也是比較嚴重的,關鍵是還會并處罰金。但是生活中有些人為娛樂,在自己家中或者提供其他場所進行賭博,但是并沒有營利的目的,因此不構成開設賭場罪。如果您也是這樣的情況,可以委托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