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1)公安機關拘留的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①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②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③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
④ 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這一規(guī)定明確提出了拘留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必須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必須是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xù)。
(2)人民檢察院拘留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賦予了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權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4項、第5項規(guī)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4項、第5項所規(guī)定的情形,都是屬于緊急情形,只有在這種緊急情形下,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決定拘留;對于第61條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檢察院沒有權力決定拘留。法律這樣規(guī)定,是和拘留的性質以及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案件的特點相適應的。拘留是針對有現實危險性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
法律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自偵的案件,只有當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4項、第5項規(guī)定的緊急情形,即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緊急情形時,才有權決定拘留。
二、遭遇非法拘留怎么維權
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司法行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尚無有效的救濟途徑。如果認為刑事拘留錯誤的話,可以先要求該公安機關確認其刑事拘留違法,然后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如果該公安機關拒不確認的話,則不能直接申請賠償,只能通過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等部門申訴來謀求解決。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程序適用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p>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guī)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的刑事,主要是針對有重大嫌疑的人采取的,其期限為三日,但可以延期至七日;如果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之一的,方可延期至三十日。如果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話,則超期部分肯定應該賠償。
適用拘留的條件有哪些?上文中都有詳細為您列舉了出來。遭遇非法拘留怎么維權?對于這些問題,上文中都有十分具體清楚的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公安機關在鎖定犯罪嫌疑人后,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有其他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出現,會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的措施。不過,生活中,公民遭遇非法拘留的情況也有不少。如果您或您的親屬有遭遇非法拘留,或是被超期羈押時,要及時聯(lián)系刑事律師,以便能夠及時維護您或您親屬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冤假錯案,而讓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危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