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種關系,即與其他人或組織之間的關系;居民身份,則表明其與國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轄范圍存在的確定的聯(lián)系,因而國家通過居民身份證制度來使這種關系形式化,從而公民在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的事務時,居民身份證能起到證明身份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fā)展,人口的流動日益頻繁而呈規(guī)?;内厔荩用裆矸葑C制度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這是戶籍制度所不能代替的。妨害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家對居民身份證的制造、使用、監(jiān)督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應包括臨時身份證,有關臨時身份證的管理、制發(fā)的具體內容,參見l989年9月15日因務院通過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guī)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證制作權的人制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是否構成本罪,應做進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證制作權的人在其職權的范圍內,經過合法手續(xù)制作居民身份證的,即使內容虛假與真實情況不符,仍不失為真身份證,因而不屬偽造、變造。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并希望將意欲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偽造、變造出來。
二、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如何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考察某種危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在準確評價其社會危害性基礎上分析是否具備本罪的全部構成特征。對于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例如出于個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證制造摹本,并未使之流入社會而僅是個人收藏的;行為認為自己的居民身份證字跡不清,擅自開啟證件聚脂薄膜密封加以深涂的,或認為證件姓名用字有誤,擅自涂改的,不應認為是犯罪。
(二)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居民身份證是公安機關頒發(fā)給具有一定資格公民的證件,因而也屬于國家機關的證件的一種,但立法者出于對居民身份證制度的有效管理,單列其為一罪,有利于懲治這類犯罪。二罪的區(qū)別表現(xiàn)為:(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信譽和正常的管理活動;(2)二罪的行為手段不同,后罪中除了包括偽造、變造以外,還有"買賣"。因而如果有買賣居民身份證,社會危害性嚴重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應以后罪論處。(3)二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
(三)本罪與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xiàn)在:(1)二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后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信譽和正?;顒?。(2)二罪的行為手段不同,后罪行為手段僅限于偽造一種。(3)二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
二、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