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尚未被司法機關查獲或被群眾扭送,犯罪人主動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對此,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其一,投案時間。關于自動投案的時限,既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fā)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fā)覺之后,但不管怎樣應是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發(fā)覺,犯罪人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jīng)查實已準備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都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其二,投案意志。自動投案作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實施的具有“自動性”的行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至于投案的動機則因人而異。有的出于真心悔改,爭取寬大處理;有的懾于法律威力,迫于走投無路等。
其三,投案對象。行為人必須向有關機關或者人員承認自己實施了特定犯罪。其投案對象既可以是負有偵查、起訴、審判職能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單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和其他有關負責人。
其四,投案內(nèi)容。投案內(nèi)容表現(xiàn)為犯罪人必須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
以上四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立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投案人供述的必須是犯罪事實。在司法實踐中,鑒于犯罪人因作案時間、地點、環(huán)境的特殊或因生理、心理上的原因,往往難以當即做出全面供述或準確供述,故只要求其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即可。如果犯罪人只供述自己的次要的犯罪事實而回避主要犯罪事實,則不能視為自首。
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即由自己實施,并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當然,這里既可以是投案人個人單獨實施,也可以是與他人共同實施,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shù)罪。
再次,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須如實。所謂如實,是指犯罪嫌疑人所首事實與所為事實相一致。
最后,投案人供述犯罪事實必須主動。所謂主動,是指犯罪人出于自愿,積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主動性體現(xiàn)其主觀惡性的減弱。
上述自動投案和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必不可少的條件。二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
二、自首后能否減輕處罰
1、“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寬處罰”,這是中國刑法對自首以后予以從寬處罰所作的原則性規(guī)定。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的危害是客觀的,投案自首可以從輕,但絕不是必須從輕,對待特殊情況,也存在例外,如暴力性犯罪分子屢教不改,社會影響惡劣,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種情況,即任其投案自首,也絕不能從輕處理,可見中國對自首采取從相對主義原則,是合理的,有利于防止犯罪分子鉆法律的空子,同犯罪分子作斗爭。
2、犯罪較輕的自首,可以減輕或者說者免除處罰,犯罪較輕是減輕或以輕處罰的前提,主要是對犯罪較輕進行評估。
犯罪的輕與重是一個概括的指數(shù),它是對犯罪各方面如犯罪情節(jié)、犯罪性質(zhì)、犯罪事實,犯罪對社會危害性的綜合評價,而犯罪的輕重決定刑罰的輕重。通常認為最低法定刑為3年以上的為較重之罪。以此為標準,來衡量自首的情節(jié)用以決定處罰的。
3、犯罪較重而自首的。“如果有立功表現(xiàn),也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就是說,犯較重罪行而自首的,一般只能從輕處罰。只有當犯罪分子自首同時又有立功表現(xiàn)的,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立功表現(xiàn)是犯罪較重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得以從輕處罰的唯一前提。所謂立功是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罪行,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主要線索,查證屬實;阻止他人從事重大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抗洪搶險重大發(fā)明創(chuàng)造等。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人犯有較重的罪行,在自首時,又同時具備上述任何一種立功表現(xiàn)的,都可以從輕或免除處罰。如有自首情節(jié)又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以上就是有關于“自首的構成要件是什么”以及“自首后能否減輕處罰”的內(nèi)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實踐中有的人犯了盜竊罪或者是搶劫罪后有些后悔就會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或返還財物,可是有時候即使是自首了最后也沒有減輕處罰怎么辦?另外還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不僅自首還幫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了又該怎么處罰?這些問題可以問問專業(yè)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幫忙進行辯護,盡量為其爭取較輕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