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有哪些構成條件
根據(jù)刑法第67條第1款之規(guī)定和有關司法結實,一般自首具有如下構成條件:
1、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尚未被司法機關查獲或被群眾扭送,犯罪人主動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對此,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其一,投案時間。關于自動投案的時限,既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fā)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fā)覺之后,但不管怎樣應是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
其二,投案意志。自動投案作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實施的具有“自動性”的行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至于投案的動機則因人而異。有的出于真心悔改,爭取寬大處理;有的懾于法律威力,迫于走投無路等。無論出于何種動機,均不影響自動投案的成立。
其三,投案對象。行為人必須向有關機關或者人員承認自己實施了特定犯罪。其投案對象既可以是負有偵查、起訴、審判職能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單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和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對象的寬泛性為犯罪人自首的實現(xiàn)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其四,投案內(nèi)容。投案內(nèi)容表現(xiàn)為犯罪人必須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后,必須接受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能逃避,才能使自首成立。
以上四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立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投案人供述的必須是犯罪事實。
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即由自己實施,并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
再次,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須如實。所謂如實,是指犯罪嫌疑人所首事實與所為事實相一致。
最后,投案人供述犯罪事實必須主動。所謂主動,是指犯罪人出于自愿,積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主動性體現(xiàn)其主觀惡性的減弱。
上述自動投案和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必不可少的條件。二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
還有一種特別情況,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自首。
二、犯罪分子自首的如何處理
我國對自首規(guī)定了從寬處罰的原則,《刑法》第67條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68條規(guī)定:“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處罰自首犯罪的原則和基本的出發(fā)點。
自首犯中犯罪較輕的,對犯罪人從寬的幅度是“可以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自首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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