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誹謗罪的行為有哪些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構成誹謗罪的行為如下:
1、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如果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必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
散布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語散布和文字散布,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jīng)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斷出被害人是誰;
4、必須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所謂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qū)е卤缓θ俗詺⒌牡取?/p>
二、哪些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jié)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guī)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為人的目的在于敗壞他人名譽。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guī)定,
1、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3、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fā)、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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