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商業(yè)銀行,一般指中國人民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yè)銀行等等。國家有關主管機關是指國務院設立的主管設立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審批部門。
A、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于設立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審查批準制度,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B、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不經申請不受審查、不得批準的情況下,擅自設立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C、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他包括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兩大類。
D、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擅自設立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是違反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行為并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故意行為。
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判幾年
A、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B、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C、單位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按上述兩個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