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的保證力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二種保證方式,即人保和財保,還規(guī)定了違反保證的處罰,以保證取保候審制度施行。但從近幾年取保候審的實施情況看,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審后逃之夭夭,使得刑事訴訟無法繼續(xù)進行,尤其是一些重大經(jīng)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嚴重損害了我國司法機關的形象和聲譽。實際情況說明,保證制度尚存在嚴重缺陷,不足以充分有效地發(fā)揮該強制措施的制約作用,一方面造成了對少數(shù)犯罪分子的放縱,另一方面卻導致司法機關過分倚重羈押性強制措施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制度的謙抑原則的貫徹,難以從最大限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權,所以,應當從根本上解決保證制度欠科學,制約性不強的問題。
首先,變革現(xiàn)行的單一化單保制,實行有條件的雙保制。筆者認為,單保制與雙保制各有利弊,但不一定要絕對化,可以變通地作些適當修訂,即原則上使用單保制,但對重大經(jīng)濟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必要時可采取雙保制。
其次,修訂取保候審的違法處罰措施所存在的立法缺陷。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保證人違反法定義務,要承擔罰款和刑事責任。其缺陷在于:①處罰過輕。②沒有規(guī)定司法拘留。③以何罪名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也缺乏明確規(guī)定。因此,筆者建議,應從嚴修訂和掌握違反保證義務處罰制度,對保證人規(guī)定更高的罰款幅度,增設司法拘留處罰方法和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罪,以加強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再次,合理規(guī)范違反保證法定義務的確認主體。建議修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取保候審由哪個機關作出的,保證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的認定權就應屬于哪個機關。
二、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檢、法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指的就是這十二個月的法定期限。那么,這十二個月是指公檢法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的總和期限,還是指每一家司法機關各自適用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呢?至今仍存在爭論。
有的學者認為,“十二個月”按法律精神的理解應該是司法機關采取取保候審的最長總和期限,三機關的解釋是對刑事訴訟法的突破性解釋,期限過長,同法治精神相距甚遠。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顯屬過于苛求,曲解了立法原意,也不符合懲治犯罪的實際需要。取保候審是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動自由的強制措施,它只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經(jīng)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保證隨傳隨到,不得妨害案件審理,但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并無實質性影響。而刑事訴訟是復雜的過程,包括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階段,如果公、檢、法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則期限較短,不足以保證案件審理時間。同時也無法合理分配這一期限。如果前一機關將取保候審的期限使用完畢或過多,后一機關就難以繼續(xù)使用,實質上剝奪了后一機關取保候審的權力,顯然不符合立法精神?!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分別對公、檢、法取保候審的期限規(guī)定為十二個月,說明“十二個月”是公、檢、法各自適用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是“期限共享”,而不是“期限共有”,“十二個月”不是所有司法機關的最長總和期限。兩高的司法解釋是對取保候審制度具體運用的權威性解釋,已施行三年有余,司法運作狀況是良好的,就司法實踐而言,“期限共享”是符合司法實際需要的。
三、取保候審怎么解除
取保候審的解除大概有三種情形,一是因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二是因變更其他強制措施而解除;三是因屆滿而解除。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解除取保候審應當由原決定的司法機關作出,通知公安機關執(zhí)行。
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司法機關只作決定不管解除,主要表現(xiàn)為:案件由一程序進入到另一程序,受案機關對原取保候審決定變更強制措施,往往不通知原決定機關予以解除;有的原決定機關接到受理機關的通知后,不辦理解除手續(xù);也有取保候審屆滿后,決定機關既不辦理解除手續(xù),也不變更強制措施,聽之任之,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一方面是因為辦案機關怠于執(zhí)行,執(zhí)法不嚴;另一方面也確實存在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夠合理、不太科學的問題,導致司法機關執(zhí)行不方便。
兩高、兩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2條規(guī)定,在偵查或階段已經(jīng)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受案機關得在7日內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繼續(xù)取保候審的得重新決定。第23條又規(guī)定,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后,應當立即辦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xù),受案機關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或變更保證方式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