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區(qū)分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作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犯罪的對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五種大型交通運輸工具。
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運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處于臨時停放在車庫、路邊、碼頭、機場上的已經投入交通運輸,隨時都可能開動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壞的是沒有交付使用的正在制造、維修或者儲存中的交通工具,則不能構成本罪。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破壞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只要行為人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足以使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不論是否實際造成嚴重后果,均構成本罪。至于在具體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造成了足以發(fā)生傾覆、毀壞的危險,必要時要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負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
(二)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實施了破壞交通設施的行為。只要破壞行為有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如將海上浮標移位,足以造成航船觸礁的危險,就應成立本罪;至于航船是否已經觸礁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破壞的對象是關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設施。關于“公路”的范圍,凡是可供汽車(包括大型拖拉機)、電車通行的道路均應認為是公路。必須實施了破壞行為,包括使交通設施本身遭受毀損和使交通設施喪失應有性能的行為,如拆卸鐵軌、拔去枕木、毀損標志、熄滅燈塔上的燈光、在公路或機場上挖坑掘穴等。破壞行為必須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或者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實際上的傾覆與毀壞只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條件。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按照刑法第117條和第119條第1款的規(guī)定,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是出于故意,且對行為可能造成公共危險應有所認識。如果行為是出于過失,應按照刑法第119條第2款論處。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有哪些區(qū)別
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侵犯的對象不同:
破壞交通設施罪的侵犯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保證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交通設施,通過破壞這些交通設施來達到引起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而破壞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對象則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過破壞交通工具本身,來引起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
由于交通設備與交通工具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破壞交通設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而且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通常是行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樣,破壞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設備被破壞。在這種情況下,是定破壞交通設施罪,還是定破壞交通工具罪,要視行為的直接指向而定。
如果行為指向交通設施,直接破壞交通設備,應定破壞交通設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應視為破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后果,適用本法第119條規(guī)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結果加重條文。如果行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壞交通工具,應定破壞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對交通設備的破壞,也應視為破壞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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