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罪會被判死刑
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又稱“生命刑”、“極刑”。
我國現(xiàn)行刑法對死刑的罪名共有68種,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還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國的國情所決定的,人口眾多,整體國民素質較低,對犯罪的仇視、對死刑的認可(這可能是最主要的)、“殺人償命”等原始法律觀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現(xiàn)“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是“中國特色”吧。而取消死刑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國最終也肯定會取消,事實上,我國在近來的司法實踐中已減少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公開承認這一事實)。
死刑,是嚴格控制的,他只適用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對國家和人民的危害極其嚴重和情節(jié)特別惡劣,即使是這樣,如果不是必須判決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因此,要判處死刑的,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行為法定情節(jié)上都有“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后果、致人重傷、死亡、損失特別嚴重”等規(guī)定。
死刑不適用下列罪犯:
1、未成年人;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死刑由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死刑外,其他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死亡案件,都必須按規(guī)定的程序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的執(zhí)行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死刑執(zhí)行命令,由判決死刑的人民法院執(zhí)行死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期間,從判決之日起計算,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從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滿計算。
二、被判死刑后怎么爭取改判死緩
1、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上的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的行為;
2、重大立功表現(xiàn)則是:犯罪人犯罪后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行為;
3、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死刑犯檢舉揭發(fā)的犯罪案件必須與自己犯罪危害性同等,即也是處死刑的案件,方可從輕、減輕處罰,系重大立功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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