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綁架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第239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實施綁架能從輕處罰嗎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1、綁架后未勒索財物而主動放人的。綁架罪系行為犯,綁架后并未勒索財物而主動放人的也成立綁架罪既遂。但行為人綁架他人后出于悔悟或懾于法律威嚴等原因,未勒贖而主動放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若對此種危害性較小的行為也一律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罪刑明顯不相適應,故可將其歸入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之一。
2、因合法要求、利益得不到滿足、保護而實施綁架人質的過激行為構成犯罪的。例如在城市拆遷過程中合法權益被侵害、農民工為追討欠薪等情形下,為引起社會、政府關注和重視而綁架人質的。
3、被害人有嚴重過錯,行為人出于氣憤、報復等原因實施綁架犯罪的。例如因婚姻、感情問題產生糾紛,感情受欺騙方出于泄憤、報復、索取賠償?shù)饶康膶嵤┙壖苄袨榈?。由于此種犯罪有一定的起因,被害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并且通常發(fā)生于特定人之間,對治安秩序及人民群眾的社會安全感破壞較小,相比之下危害性也較小,故可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
4、發(fā)生于親屬之間的綁架犯罪。對發(fā)生于親屬之間的綁架犯罪,若被害方在事后表示諒解被告人的,認定情節(jié)較輕有利于發(fā)揮刑罰教育、感化的功能和增加社會和諧因素,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5、為索取真實債務而綁架債務人,索要財物數(shù)額過大的。在行為人索要的財物數(shù)額過大而應以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可結合具體案件認定是否屬于情節(jié)較輕。當然,對于僅以索債為名,以并不存在的債務為借口綁架并勒索財物的,應以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并且一般不得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
6、行為人索取的財物數(shù)額確實較小的。對于行為人因生活所迫等原因實施綁架行為,僅勒索少量財物的,如已構成犯罪,亦可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
“綁架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第239條規(guī)定的三種行為之一的,就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且實施綁架罪的,將面臨非常嚴重的法律后果。那“實施綁架能從輕處罰嗎”,是可以,不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最好委托專業(yè)辯護律師代為收集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而不是等待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