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什么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指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認定
本罪針對的主要是正在飛行中的飛機,而且侵害的對象是機上人員。對暴力是否應當包含殺害和重傷害?筆者認為不應當包括。因為本罪的法定刑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只是15年有期徒刑。從立法規(guī)定來看,是不應包括的,而且設立本罪的目的在于遏制在航行中的航空器上對他人使用一般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側重的是公共安全,而以重傷害和殺害為內容的暴力,在立法上已經有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實踐中出現此種情形應當實行從一重罪從重處罰,因為其屬于想像競合犯。
1、本罪與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
要點在于劫持航空器具有控制飛機、支配航行線路的意圖,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沒有這樣的意圖,僅僅是在飛行中航空器上有暴力行為,如喝多酒鬧事,影響飛行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定本罪。
2、本罪與傷害罪不同。
構成傷害罪要求造成輕傷的結果才成立犯罪。而構成本罪不要求有傷害的后果,即不要求有輕傷的后果。②本罪要求足以危害航行安全,而傷害罪無此要件。如在航空器上打人并造成輕傷后果的,當然構成傷害罪,如果同時影響飛行安全的,就又構成本罪,按本罪定罪處罰。但是,如果沒有造成輕傷后果的,則不成立傷害罪,是否成立本罪要看是否確實危害飛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