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認定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公共場所秩序是指保證公眾安全地順利出人、使用公共場所所規(guī)定的公共行為規(guī)則。公共場所根據本條所列舉的主要有: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其他公共場所包括禮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貿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場所。
公共場所具有公共性的特點,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隨時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皆可認定為公共場所。所謂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與行人在交通線路門安全順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狀態(tài)。它是依靠交通規(guī)則維持的,公共場所與交通線路皆具有人員聚集量大、流動量大的特征,如果這種秩序受到破壞,就會出現混亂狀態(tài)。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或交通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聚眾是本罪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眾多的人參加,除首要分子外,參加活動的人往往是不確定的,人數可能隨時有所增減。聚眾擾亂,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領導、指揮,聚集糾合多人,破壞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至于這種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給有關機關、部門施加壓力,以滿足其某些無理要求。
二、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罪與非罪區(qū)分
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構成本罪,要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三個條件同時具備,且行為人必須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項,情節(jié)較輕,或者屬于一般參與者,則屬于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某地村民因該村對京福高速公路征地補償分配和耕地調整的方案未能實施產生不滿情緒,企圖以擴大事態(tài)的方式使問題以解決。
(二)此罪與彼罪本罪
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兩者的相同點是:從客觀方面看,兩者的亂行為都是聚眾進行的;主觀上,都是出于故意,而且都以某種借口,意圖通過聚眾擾亂活動來對有關部門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要求,情節(jié)要求上,都要求“情節(jié)嚴重”才能構成犯罪。
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是:
1、犯罪行為發(fā)生的場所不同。本罪發(fā)生在車站、碼頭、公園、運動場、展覽會、影劇院等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等人員集結和通行的地方;而擾亂社會秩序罪發(fā)生的場所一般在機關、單位、團體的門前、院內。
2、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共場所秩或者交通秩序;而擾亂社會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機關、單位團體的生產、工作、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的秩序。
3、對犯罪主體的具體要求不同。本罪的主體僅限于首要分子;而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主體則即有首要分子,又有其他積極參加者。
在看完上文內容后,相信您對有關“怎么認定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以及“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的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情節(jié)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數多或者時間長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的;影響或者行為手段惡劣的,等等。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若您還有疑問,可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