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qū)分聚眾斗毆罪與故意傷害罪
聚眾斗毆罪和故意傷害罪兩罪之間各個構成要件存在交叉,致使法律適用的困難。
(一)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1、客體要件。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要件。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聚眾,一般是指人數(shù)眾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毆,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
3、主體要件。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4、主觀要件。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yōu)榱巳〉媚撤N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斗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
(二)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1、客體要件。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要件。表現(xiàn)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應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重傷或者輕傷結果的發(fā)生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行為人的行為造成輕傷的以輕傷害論,造成重傷的以重傷害論,沒有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不以犯罪論。
二、聚眾斗毆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別有哪些
聚眾斗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最顯而易見的區(qū)別在于侵犯客體的不同,即普通的斗毆行為,僅僅是侵犯一個或數(shù)個被害人個體的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以故意傷害歸罪;而聚眾前提下的斗毆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其聚眾行為和斗毆行為還分別或共同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
依刑法第292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聚眾斗毆罪在斗毆結果是輕傷或沒有傷害結果時,比較故意傷害罪屬于重罪,而當聚眾斗毆結果致重傷和死亡時,又轉化為故意傷害罪的第234條和第232條處罰。這種轉化關系說明兩罪并沒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側重不同。輕傷結果以下側重保護公共秩序,重傷死亡結果時側重保護人身權利。
可見,聚眾斗毆罪保護的是雙重客體,故意傷害罪保護的是單一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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