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認定票據詐騙行為
1、票據詐騙行為,即通過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為。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fā)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債券、股票、提單、國庫券、發(fā)票等等。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即出票人根據票據法簽發(fā)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即匯票(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支票及本票(銀行本票)的統(tǒng)稱。票據一般是指商業(yè)上由出票人簽發(fā),無條件約定自己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
2、票據詐騙罪中,實施票據詐騙行為的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單位亦能成為行為主體。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票據詐騙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實施票據詐騙的前后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策劃、商量對策、充當內應,為詐騙犯罪分子提供詐騙幫助的,應以票據詐騙共犯論處。
3、實施票據詐騙行為,是基于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簽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票據詐騙罪中的票據詐騙行為。
二、認定票據詐騙行為的標準是什么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以偽造、變造的金融票據冒充真票據進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這種形式的犯罪要求行為人在使用票據時,“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的,則不構成。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這種情形是指利用已經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行為。這里所說的“作廢”的票據,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它包括《票據法》中所說的過期的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廢的票據,還包括銀行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作廢的票據。要求行為人在使用票據時,“明知”是已經作廢的。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冒用”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1)行為人以非法手段獲取的票據,如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據,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據,而使用進行詐騙活動;
(2)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或者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
(3)用他人委托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拾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4、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這里所說的“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簽發(fā)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支票。“簽發(fā)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據簽發(fā)人在其簽發(fā)的支票上加蓋的與其預留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處的印鑒不一致的財務公章或者支票簽發(fā)人的名章?!芭c其預留印鑒不符”,可以是與其預留的某一個印鑒不符,也可以是與所有預留印鑒不符。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據的當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匯票、本票并在這些票據上簽章,將匯票、本票交付給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簽發(fā)匯票、本票時,必須具有可靠的資金保證。這里的“資金保證”,是指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兌票據時,具有按票據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又包括出票人從出票時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怎么認定票據詐騙行為”以及“認定票據詐騙行為的標準是什么”有了更深的認識。實施票據詐騙行為,最高面臨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處罰。所以被控票據詐騙罪,要積極請專業(yè)的刑辯律師幫忙,行使辯護權,避免被冤枉,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