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賣婦女兒童罪如何認定
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要劃清本罪與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界限。
借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男女雙方做婚姻介紹人的機會,向其中一方或雙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借介紹收養(yǎng)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他人介紹收養(yǎng)的機會,向收養(yǎng)一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區(qū)分拐賣婦女、兒童罪與上述兩種行為,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欺騙和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被拐賣婦女除個別情況是出于婦女自愿以外,大多數是被欺騙和違背其意志的;而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礎上,并不違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騙性。介紹收養(yǎng)兒童,須是出于雙方自愿,特別是送養(yǎng)方必須是出于自愿、收養(yǎng)關系成立,介紹人只是起牽線搭橋作用。
2、收取財物的性質不同。拐賣婦女、兒童收取財物具有交易的性質,行為人獲取的財物是婦女、兒童的身價,且數額較高;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yǎng)的,收取的財物具有酬謝的性質,不是將婦女、兒童作為買賣的對象,行為人是在婚姻、收養(yǎng)關系自愿成立的基礎上索取酬金,數目相對較低。
3、主觀目的不同。行為人拐賣婦女、兒童主觀上是以出賣為目的;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yǎng)兒童索取財物是以獲取財物作為適當的酬謝。
二、怎樣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
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要劃清本罪的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為犯罪情節(jié),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并罰:
1、奸淫被拐賣的婦女。這里的“奸淫”,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jié),但不能單獨定罪。
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等等。
除此之外,對在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過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殺害、傷害的,對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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