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項目未中標強逼中標人合作
2010年5月底,被害人原川通過競標和中建七局安湯快速通道項目部簽定石灰供應合同。但在6月中下旬,在該招標項目中未中標的被告人張祿生伙同他人多次攔截原川向中華路工地運送石灰的車輛,致使原川不能向中華路某村正常供應石灰。后迫于壓力,原川同意被告人張祿生等以其名義向中華路工地供應石灰,并由原川負責到項目部結算。通過這種方法,張祿生等人往中華路工地供應的石灰共計251.76噸,價值四萬元左右,給被害人原川造成經(jīng)濟損失四千余元。
法院判決:張祿生構成強迫交易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祿生以脅迫手段強買商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
律師說法: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yè)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chǎn)的,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jīng)營活動的,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fā)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原則。但在現(xiàn)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jīng)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jié)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chǎn)實際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捆綁、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際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其方式則可以是言語,也可以是動作,甚至利用某種特定的危險環(huán)境進行脅迫。無論是暴力還是威脅,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應交易。他人不愿意購買或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務時,如果采取利誘、欺騙等非暴力威脅方法要求交易,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暴力、威脅直接與交易相關,意在促使交易的實現(xiàn)。如果不是出于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動之外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jié)第231條之規(guī)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均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