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管制?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監(jiān)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羈押在監(jiān)獄、看守所等執(zhí)行場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也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不中斷與社會的正常交往。對罪犯不予關押,是管制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重要區(qū)別。
2.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須在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jiān)督下進行勞動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現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擔任領導職務、外出經商、遷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罰是怎么進行的?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或分別被判處拘役刑和管制刑,應當如何數罪并罰,刑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
針對此種情況,應當采取吸收原則。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煿苤菩蹋牐?即選擇有期徒刑作為執(zhí)行刑罰,拘役刑?煿苤菩蹋牨揮釁諭叫濤?收;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則選擇拘役刑作為執(zhí)行刑罰,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理由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適用附加刑與主刑并罰時的并科原則。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個不同刑種,不適用同種主刑之間并罰時的限制加重原則。
3.吸收原則的范例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為不同刑種,這三種刑種合并執(zhí)行時即是最重的刑罰吸收較輕的刑罰,這種并罰方法對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罰時是最有力的借鑒。
4.刑罰的最終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較易改造。并罰時采取吸收原則能較好地體現刑法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