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侵犯住宅罪中的住宅指什么
本罪的行為對象是他人住宅。共同生活者脫離共同生活以后無故進人他人住居的,即是侵人他人住宅。住宅,是供人起居寢食、可能繼續(xù)、反復使用的場所或者設施。供私生活用的住房自然屬于住宅,供日常生活用的車船、旅館的房間都視為住宅。處所大小、居住時間長短對住宅的性質沒有影響;也不以是否有永久居住的意思為準;房屋是否為居住者所有或占有,在所不問,住居者長期外出所留下的供其日常生活的處所,仍是住宅,房屋出租者無端進人承租人的房間,仍然可能構成非法侵人住宅。住宅應當有繼續(xù)使用的可能性,只住一宿或者只供短暫休息的旅社,不具有日常生活的繼續(xù)使用性,不是住宅;雖被反復、繼續(xù)使用,但是,沒有購置、擺設日常生活所需的設備的場所(例如,乞丐過夜的水泥管、流浪者棲身的城市立交橋的橋洞等),也不是住宅。
住宅還包括住宅的附屬圍繞地,即為了居住生活的方便而在房屋周圍設置的延伸建筑物,例如,庭院、花園、停車場等,但是,這些處所應以設有隔欄、籬笆、壕溝、鐵絲網等以資隔離的東西為限,若無此設備,則附屬物不能視作住宅。
二、沒人住的房屋是住宅嗎
新建好但并未人住的私人房屋是住宅還是純粹意義上的財產,他人強行進人的是構成非法侵人住宅罪還是其他罪,并非不言自明的問題。例如,甲的兒子A殺死了乙的兒子B, A由此被法院判處死刑,甲出于報復的目的將A的骨灰安葬在乙新建但尚未人住的房間內,甲的行為如何定性?司法實踐的立場是:甲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他人新修好的房屋雖尚未人住,但房主有人住的意思,隨時可能人住的自然屬于住宅,此時,他人加以侵人的,對房主的住居權、個人生活的平穩(wěn)性有重大侵害,應當構成非法侵人住宅。這樣的結論大致是妥當?shù)?,不過,這里仍有值得研究的問題:住宅必須是已投人他人現(xiàn)在的日常生活中現(xiàn)實地使用并有反復、繼續(xù)使用意圖、可能性的場所,居住者對其享有的住居權、平穩(wěn)生活權是與自由類似的人格權而不是財產上的占有權,不能將它們混為一談,新建但并未入住的私人房屋,是一種財產,很難說是刑法意義上的住宅,本例中將骨灰放人他人新修住宅中,侵犯了善良的社會風俗,也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因為一旦有這種行為,房主再人住已不可能,財產的實際效用喪失。將骨灰埋人新建房屋,對財產權有實際的侵害,對房主的私生活平穩(wěn)并沒有造成侵害,所以甲的行為似乎可以考慮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而不是非法侵人住宅罪。所以,仔細地考察行為對公民的生命、身體以及其他人格法益還是財產法益有侵害,對于認定類似犯罪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