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青年強奸后絕境投案
某未婚男青年夜遇一過路女青年,尾隨至僻靜處以暴力對該女青年實施強奸。女青年極力與其拼搏并嘶聲呼喊,男青年便使勁卡住女青年脖子致使女青年窒息死亡。案發(fā)后,公安機關經(jīng)偵查迅速鎖定該男青年為嫌犯,指派警察若干在該男青年的住宅周圍進行布控。男青年之父覺察住宅周圍有警察行蹤,意識到兒子即男青年一定是犯事了,即對其詳加責問,并令其盡快投案自首。男青年在警察布控和父親責令的雙重壓力之下,致電110坦承自己犯了強奸殺人之罪并答應立即向公安機關自首。在布控警察沖進男青年住宅時,男青年毫無抗拒地束手就擒,并如實供述了強奸殺人經(jīng)過。
案件到了審判階段,對于男青年電投110是否視為自動投案以及可否認定自首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主動向公安機關110投案,之后又如實供述罪行,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并認定自首;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被告人是在被警察包圍無法逃脫的情況下電投110的,不屬于自動投案,不能認定自首。
二、絕境投案具有中止性嗎
就目前的理論研究來看,能夠作為支持前一種意見的言說尚欠明確,而支持后一種意見的論述頗為直截了當。重慶江北檢察院的方海濤、馬進駐指出:“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沒有選擇歸案與否的自由,就不可能存在投案的自動性。例如犯罪嫌疑人甲被警察堵在家里,甲最后未做任何反抗走到門外將自己交給警察,由于甲根本沒有選擇的自由就不存在投案的自動性。”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國祥也認為:“案發(fā)后,犯罪嫌疑人被通緝、追捕過程中自動投案的,屬于自首。但此種情況一般是指犯罪人仍有繼續(xù)潛逃的情況下自愿放棄潛逃,到案接受司法機關的追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群眾、公安人員圍追堵截,本身已經(jīng)無路可逃,被迫當場投案的,不能視為自首。……有時,犯罪嫌疑人已被緝捕人員發(fā)現(xiàn),在與緝捕人員的對峙的過程中,經(jīng)緝捕人員警告后或者經(jīng)家人的勸說下放棄反抗而歸案的(如綁架案),雖然放棄反抗是主動的,但此時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沒有潛逃的可能,歸案仍具有被迫性,不能視為自動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