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犯罪分子屬于從犯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從犯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對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團中,聽命于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一般地說,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體罪行較輕、情節(jié)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后果。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指幫助犯
所謂幫助犯是相對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的實行,但為正犯的犯罪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實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探被害人行蹤,指點犯罪地點和路線,提出犯罪時間和方法的建議,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窩贓、銷贓等。
從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輔助作用的(幫助犯),或者是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或者教唆犯)。實行犯并非一律是主犯,可能屬于從犯(主要看作用是否為次要)。
二、主犯與從犯有哪些區(qū)別
區(qū)分主犯與從犯主要應從以下五方面考慮:
第一,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于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shù)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第五,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于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于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根據(jù)從犯的參與犯罪的作用不同,受到的刑罰也不一樣。不要認為自己可能是從犯,受到的刑罰較輕就放任不管,即使是從犯更應該積極的委托律師進行有效辯護,避免被相關部門劃入主犯的行列,也更能抓住自己從犯的性質(zhì),盡可能的減輕或免除處罰,我們專業(yè)的律師團隊隨時隨地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