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構事實向他人借錢出具欠條
犯罪嫌疑人趙子龍結識了貂蟬。在取得貂蟬信任后,趙子龍謊稱自己為某集團公司的工作人員并承諾給貂蟬介紹工作業(yè)務并為其親戚解決工作。同年4月至10月期間,在自己沒有正當職業(yè)、無穩(wěn)定收入的情況下,趙子龍以朋友住院、孩子生病等虛假事由,多次向貂蟬借款共計21萬余元,并以自己的真實姓名向貂蟬出具多張借條。之后,趙子龍將借款揮霍一空。還款期限屆滿,趙子龍多次找借口搪塞貂蟬,并通過搬家、關閉手機等方式斷絕與貂蟬的聯(lián)系。貂蟬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二、行為人仍構成詐騙罪
本文認為,本案趙子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以借貸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已經構成了詐騙罪。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犯罪嫌疑人趙子龍以真實姓名向被害人貂蟬出具了借條,而不是用虛假姓名騙取借款,這是案件認定中的難點與分歧所在。此行為究竟是普通借貸糾紛還是民事欺詐抑或是以借貸為名進行的詐騙,需要對法律關系進行厘清。
(一)本案不是普通借貸糾紛。正當、合法的借貸關系,借用人多是以真實身份提出,注明正當用途,在借貸雙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合法關系。而以借貸形式的詐騙,行為人多編造虛假情況,隱瞞真實姓名和身份,虛構借貸用項,使對方受蒙騙,是一種非正常交往。
正當?shù)拿袷陆栀J關系,使用人即便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無法歸還,失去償還能力,但是其仍然具有償還的誠意,積極履行償還義務,即便暫時外出躲債,一旦情況好轉便會歸還,這說明借用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那些采取捏造虛假事實,隱瞞事實真相借款后大肆揮霍或用于非法活動致使不能按期還債,甚至攜款潛逃、斷絕聯(lián)系的,行為人既無償還誠意,也無歸還能力和行為,應按詐騙罪論處。
(二)本案不是民事欺詐。所謂民事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使對方陷于錯誤,故意向對方示以不真實的事實,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行為。民事欺詐和詐騙有著近似之處,客觀上都采用了欺騙方法,意圖使對方陷入錯誤;主觀上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tài)下行“騙”,不存在過失問題。但兩者卻涇渭分明,一是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行為人沒有履約的能力或者誠意,民事欺詐的行為人雖然也有欺詐的故意,但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行為人有履約的誠意和一定的履約能力。二是客觀表現(xiàn)不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在客觀上都有欺騙性行為,但實施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基本上依靠虛構事實騙取對方當事人的款物,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能力,更談不上付諸行動;民事欺詐的行為人也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的行為,但行為人只是對其履約能力的夸張或虛構,其中仍有真實的民事內容,行為人通過民事活動取得經濟利益,而不依靠欺騙行為騙取對方當事人款物。
(三)本案屬于以借貸為名進行詐騙。本案中,趙子龍無正當職業(yè)、穩(wěn)定收入,可以說沒有履約能力;通過虛構身份,謊稱自己為某集團公司的工作人員并承諾給貂蟬介紹工作業(yè)務和為其親戚解決工作,取得被害人貂蟬信任,并編造借款事由取得借款,可以說沒有履約誠意;借到款項后,用于個人消費和其他揮霍,在約定還款時間到后,采取搬家、關閉手機等方式斷絕與貂蟬的聯(lián)系,可以說沒有履行行為。這一切已經讓“借”的性質改變?yōu)椤膀_”??陀^行為上,趙子龍在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前提下,仍然虛構事實無限度借款,無節(jié)制消費,從其主觀心態(tài)并結合事后對償還債務的態(tài)度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雖然出具了借條,仍然難以掩蓋其以借貸之名,行詐騙之實的真相。本案應該以詐騙罪追究趙子龍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