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車司機拉走乘客財物
西施(女)乘坐出租車行至中途發(fā)現(xiàn)路邊有攤販,遂要求司機趙子龍停車,說明要下車去買點吃的,并當著趙子龍的面從錢包中取出些許零錢,然后將錢包放置在隨身攜帶的挎包中。后西施下車購物,將挎包留在趙子龍的車上(包內(nèi)共有財物合計15000余元),當西施背對趙子龍付帳時,趙子龍迅速開車離開現(xiàn)場。后西施經(jīng)攤主提醒后報案,巡警在幾公里外將趙子龍攔截。
二、出租車司機構(gòu)成盜竊罪
本文認為,趙子龍的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理由如下:
(一)趙子龍對財物的原始占有是非法的。侵占罪與其它侵財型犯罪的一個重要區(qū)別就是:侵占罪的犯罪人先期通過合法手段取得了財物的占有權(quán)。其它侵財型犯罪,犯罪人最初對財物并無合法占有。本案中,西施將挎包及包內(nèi)的財物放置在車上的行為,是否屬于將財物交給趙子龍保管,是認定本案是否構(gòu)成侵占罪的關(guān)鍵問題。從當時情況來看,西施中途下車買吃的,并將挎包留在車上的原因是基于普通人的認識,認為自己很快就會回到車上,且出租車距離自己非常之近,挎包仍在自己的有效控制范圍之內(nèi)??陀^上西施不可能預料到自己打車遇見的出租車司機,會是一個覬覦自己財物的罪犯,主觀上也無將財物托付給趙子龍保管之意。因此,趙子龍并未受委托保管西施的挎包。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案中,西施的挎包相對于趙子龍而言,既非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也非遺忘物或者埋藏物,因此,趙子龍的行為不構(gòu)成侵占罪。
(二)趙子龍的客觀行為是秘密而非公然。區(qū)分盜竊罪和搶奪罪,在客觀方面主要是看其行為手段是公開的還是秘密的。誠然,公然取得他人財物并不當然構(gòu)成搶奪罪,但是,秘密取得他人財物卻是盜竊罪必不可少的客觀表現(xiàn),此時的秘密是相對于財物的合法占有人而言。本案中,趙子龍趁西施下車后,背對自己之際迅速開車帶著財物離開??梢钥闯?趙子龍本可以在西施下車之后迅速離開,卻在西施轉(zhuǎn)身后才駕車離開,雖然其開車離開的行為被周圍的人看見,但是對于被害人西施來說仍然是秘密的。
綜上所述,本案中趙子龍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趙子龍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秘密的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盜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