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討債強迫女子賣淫沒人關顧
因被害人吳某欠犯罪嫌疑人萬某、馬某兩人200元錢,萬某、馬某就將吳某帶離居住地,要求吳某通過賣淫還債。吳某拒絕,嫌疑人就用礦泉水瓶打被害人頭部,致使其不敢反抗。隨后兩名犯罪嫌疑人強行將被害人帶至某賣淫窩點,等待嫖客。為了防止被害人逃走,兩名犯罪嫌疑人一直將其看管住,限制其人身自由長達48小時。在這48小時內(nèi),沒有嫖客點被害人。后被人舉報。
二、行為人的犯罪是否構成既遂
本案犯罪嫌疑人萬某、馬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脅迫的手段迫使婦女賣淫,構成強迫賣淫罪,但屬于何種犯罪形態(tài),即屬于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tài)還是未完成形態(tài)中的未遂存在爭議。
本文認為,嫌疑人的行為構成強迫賣淫罪,由于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嫌疑人所希望達到的被害人賣淫的目的沒有能夠實現(xiàn),系犯罪未遂?!?/p>
強迫賣淫罪侵犯的復雜客體決定了本案只能認定為未遂。強迫賣淫罪是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規(guī)定的罪名,其侵犯的同類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其侵犯的直接客體則是復雜客體,既包括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又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不可侵犯的性權利。強迫賣淫罪侵犯的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是指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并禁止賣淫、嫖娼現(xiàn)象存在的社會關系。其所侵犯的良好的社會風尚,是指我們國家所提倡的健康向上的道德習慣和社會風氣,反對靠出賣肉體來換取金錢或者以金錢來換取個人私欲發(fā)泄的傷風敗俗的賣淫、嫖娼行為。本案嫌疑人雖然已經(jīng)實施了強制行為,但是由于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沒有被迫實施賣淫行為。沒有賣淫、嫖娼行為的發(fā)生,則查禁該行為的管理秩序和反對此行為的社會風尚也就免遭侵犯。
再來分析強迫賣淫罪侵犯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不可侵犯的性權利。該案所采用的強制方法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權利,對此沒有爭議,但對于不可侵犯的性權利是否遭受到完全程度的侵害,則需要具體分析。性自由的權利包括主觀上的性行為決定權和客觀上的性行為實行權,故其受到保護的范圍也應當包括這兩個方面。本案中被害人被迫在賣淫窩點時間長達25小時,其主觀上的性自由決定權因受到強制而實現(xiàn)受阻,但被害人尚未被迫賣淫,其客觀上的性行為實行權尚未受到侵犯,故其性自由權利尚未完全受到損害。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決定了本案只能認定為未遂。強迫賣淫罪的法定最低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最高刑為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強奸罪的法定最低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最高刑為死刑,強迫賣淫罪的法定刑與強奸罪相比更重。這是因為前者較后者侵犯的客體更為復雜,前者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性權利,而且人身自由、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都遭到了侵犯。強迫賣淫罪的法定刑與非法拘禁罪相比也更重,非法拘禁罪的法定最低刑為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法定加重情節(jié)的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對強迫賣淫罪規(guī)定較重刑罰的理由在于嚴懲強迫被害人實施賣淫行為,體現(xiàn)了刑法對性權利的嚴格保護。本案中嫌疑人采用暴力、脅迫的強制手段,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由于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被害人并未被迫賣淫,其性權利沒有受到侵犯,危害程度只能達到強奸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如果按照強迫賣淫罪(即遂)定罪處罰,顯然有違實質(zhì)正義,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綜上所述,本案應定強迫賣淫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