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又對這三級刑事責任能力規(guī)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其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輕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輕度精神病、精神發(fā)育不全、神經(jīng)官能癥及病態(tài)人格的精神障礙者。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睆纳鲜鲂谭ㄒ?guī)定可以看出,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進行刑事處罰,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jié)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庇纱丝梢钥闯觯旱谝唬癫∪藨褙撔淌仑熑?,關(guān)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jù)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jīng)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guī)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遍g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毕拗菩淌仑熑文芰Φ木癫∪?,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如何鑒定精神病人
對精神病的鑒定首先是從臨床精神病學的基礎(chǔ)出發(fā),全面檢查分析,確定有無精神病,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確定犯罪時的精神狀態(tài)及嚴重程度和它與犯罪的因果關(guān)系兩方面考慮,具體判斷標準如下:
一是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一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即雖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喪失了控制能力,其行為已無法受到主觀意識的支配和控制。
三是必須是在發(fā)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tài)。
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和期出現(xiàn)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五是處于智能缺損狀態(tài),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態(tài),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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