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qū)徠陂g逃跑后又投案
被告人趙某某因非法收購思量法拉利主動向偵查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當日被告人趙某某被取保候?qū)彙:蟊桓嫒粟w某某因懼怕受法律制裁外逃。后于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趙某某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
二、行為人仍就構(gòu)成自首
本案中,凌朋在取保候?qū)徠陂g逃跑后又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的行為,能否認定為自首,存在分歧。
本文認為,應認定為自首。該觀點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自首后取保候?qū)徠陂g逃跑,其逃跑行為違反的僅是取保候?qū)彽囊?guī)定,并且被告人趙某某在偵查機關(guān)采取強制措施之前能主動歸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規(guī)定,因此應當認定具有自首的情節(jié)。
從法律規(guī)定的角度。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同時根據(jù)《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該《解釋》并未將區(qū)分犯罪分子在逃跑時是否被采取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亦沒有規(guī)定犯罪分子逃跑時所處的訴訟階段,因此,被告人趙某某逃跑后的投案自首,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督忉尅返谝粭l“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規(guī)定,指的是投案后逃跑并沒有再次主動歸案的情形,并非表明投案后逃跑的行為都一概不認定為自首。因此,該案認定被告人趙某某具有投案自首的情節(jié)符合法律規(guī)定。
從立法意圖的角度。我國刑法的自首制度,適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一方面在于促進案件的偵破與審判,另一方面促使犯罪的被告人能改過自新,不再犯罪。同時自首的被告人與被抓獲的被告人有著較大區(qū)別,自首的被告人是出于主動意愿向司法機關(guān)投案,其人身危險性較被抓獲的被告人較小。如果因為犯罪分子的外逃而不認可其先行存在的自首行為,勢必造成投案后逃跑但又具有再次歸案意愿的犯罪分子,不會再主動投案,這無疑與自首制度的立法意圖及精神相悖。試問法院對被告人趙某某再次投案的行為,不認定為自首,繼而不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還會再投案嗎?顯然,不認定自首情節(jié)不利于案件的偵破、審判及法律資源的節(jié)約。
需要提出的是,對取保候?qū)徠陂g逃跑又自首的被告人適用自首的規(guī)定時,應與嚴格意義上的自首相區(qū)別,可從輕或減輕的幅度應相對減小亦可不從輕、減輕處罰,故不會產(chǎn)生鼓勵不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的取保候?qū)彵桓嫒颂优芎笥种鲃油栋傅摹肮秩Α薄?/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