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汽車行至半路陷泥潭
被告人徐某在某集鎮(zhèn)上一家修車店附近,看見被害人李某停放的一輛黑色“桑塔納”轎車的駕駛臺上放有10多塊硬幣,有把它取走的想法。當徐某拉開車門時,發(fā)現(xiàn)車鑰匙留在車上,于是將該車盜走。當行至某村小組的機耕道上時,車陷入水溝中無法開動,徐某棄車逃走。當月12日早上,李某找到了被盜車。
二、汽車被找回行為人仍構(gòu)成既遂
本案徐某的行為屬盜竊既遂還是未遂?有意見認為,屬盜竊既遂。車輛所有人在一定范圍內(nèi)失去對車輛的控制是因行為人的盜竊行為引起,即構(gòu)成盜竊既遂。
本文認為,屬盜竊未遂。行為人雖然已經(jīng)著手實施盜竊,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該車陷在路邊的水溝里無法開動而未得逞,對該車輛未能實際占有并控制,符合盜竊未遂特征。
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何理解該條中的“未得逞”?認為可以理解為犯罪分子“未如愿”、“未實現(xiàn)”或“未達到”,也是說盜犯罪分子對公私財物的控制權(quán)未實現(xiàn)。因此,可以把犯罪分子是否實際控制了公私財物,作為衡量其得逞與未得逞的標準,即實際控制了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目的已經(jīng)達到視為得逞,沒有實際控制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目的沒有達到視為未得逞。結(jié)合本案分析,徐某將李某的轎車盜走后,是因該車陷在路邊的水溝里無法開動之原因,讓其棄車逃走,從而未能實現(xiàn)對該車的實際控制權(quán),非法占有目的未得逞,故徐某行為屬盜竊未遂犯罪形態(tà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