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眾報復隨意毆打他人
被告人劉某某被害人陳某某是同鄉(xiāng),2013年7月中旬,劉某某懷疑陳某某背后說自己壞話,二人為此爭吵未果。2013年9月24日早上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和四個“小弟”在菜市場閑逛,碰到被害人陳某某,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發(fā)生了爭執(zhí),四個“小弟”一哄而上,對被害人陳某某拳打腳踢,被害人陳某某見對方人數很多,拔腿逃跑。中午12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等五人在街上準備吃午飯時,再次發(fā)現了正在購買家具的被害人陳某某,遂持木棒、水果刀等兇器在家具店打砸陳某某,起哄鬧事,造成家具店秩序嚴重混亂,并將陳某某右腿打成骨折,后經鑒定構成輕傷。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等五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劉某某等五人及其親屬各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2.5萬元,并取得被害人陳某某的諒解。
二、行為人構成尋釁滋事還是故意傷害
本文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因為五個被告人在半天時間內,兩次碰到被害人陳某某,并隨意對其進行毆打,雖為同一對象,但被告人系無事生非,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兩罪的概念區(qū)別
所謂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該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所謂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guī)定為四種:一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二是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三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四是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結合本案進行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某懷疑陳某某背后說自己壞話,二人遂為此爭吵,但事隔已久(四年多的時間)。案發(fā)當天早上,被告人劉某某和四個“小弟”在菜市場閑逛,碰到被害人陳某某,被告人劉某某爭強好勝,與被害人陳某某發(fā)生了爭執(zhí),四個“小弟”一哄而上,對被害人陳某某拳打腳踢,被害人陳某某見對方人數很多,拔腿逃跑。當天中午,被告人劉某某等五人在街上準備吃午飯時,再次發(fā)現了正在購買家具的被害人陳某某,遂持木棒、水果刀等兇器在家具店打砸陳某某,起哄鬧事,造成家具店秩序嚴重混亂,并將陳某某右腿打成骨折,并將陳某某右腿打成骨折,后經鑒定構成輕傷,這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某等人在不同時間段、不同地點碰到被害人,便兩次無故、隨意對陳某某實施毆打,在公共場所肆意挑釁、無事生非,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與第(四)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