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殺人嫌犯不堪蚊蟲叮咬自首
據安徽商報消息 日前,來安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長山林場內一名男子自稱“殺了人”,主動要求“投案自首”。民警將其控制后查實,該男子確實是一起兇殺案件的嫌疑人。記者在采訪中獲悉,促使該男子主動投案自首的重要原因,竟然是此人無法在山上找到食物果腹,且更加不堪忍受深山老林中的蚊蟲叮咬。
警方初步調查獲悉,47歲的周某是來安縣人,入贅至山東省一戶人家,案發(fā)時在太倉市一個建筑工地做瓦工。今年6月24日,周某在工地附近一家餐館就餐時,遇到同在工地從事瓦工的淮南籍工友陳某。當時,周某開玩笑地“嘲笑”陳某吃了太多葷菜,陳某認為自己遭受侮辱,便對周某開口大罵。由于餐廳里人多,周某臉上有些掛不住,要求陳某當場道歉。陳某拒絕道歉,周某懷恨在心。
隨后,周某在市場上買了一把殺豬用的剔骨刀,之后找到陳某,兩人再度發(fā)生爭執(zhí)?!拔野训堆b在迷彩服里,刀尖露出來,讓他看到了,”周某向警方供述時表示,“他抓起兩個茶杯砸我,我就生氣了……”暴怒之下的周某,揮刀捅向陳某。
案發(fā)之后,某逃進深山之后,不僅精神高度緊張,擔心被警察找到,在身體上也備受折磨。“在山里找不到食物,饑腸轆轆的周某只得捧幾口溪水充饑;更難忍的是山中肆虐的蚊蟲,讓周某無處躲藏?!泵窬嬖V記者,“我們看到周某時,他不僅面容憔悴,渾身上下都是蚊蟲叮咬的包?!?/p>
僅僅過了一天一夜,周某就再也忍受不了,無奈跑進村民家請求報警。
二、犯罪后自首有何效力
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所以說,對于犯罪后主動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jié)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另外,在如何“自動投案”和“主動供述罪行”上,《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