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介紹對象為由代收禮金拒退行為
肖某、陳某與楊某相識。肖某、陳某以向楊某介紹對象為由,三人共同至柳州市融水縣,期間路費、食宿費均由楊某提供。肖某、陳某二人給楊某介紹了當?shù)氐囊晃还媚?,在未到過女方家中了解的情況下,楊某遂要家人從峨眉山匯款2萬元至肖某銀行卡中作為結婚禮金,該女子隨即就與三人一起回到峨眉山。在峨眉山楊某家中住了兩晚之后,楊某提出要與其領結婚證,該女子借口外出就再也沒有回來。2011年1月6日,楊某找到肖某、陳某,二人于是向楊某出具了收條,證明代為收取了2萬元的結婚禮金,并承諾在三個月內為楊某介紹對象,否則就退還所收2萬元禮金。三個月很快就過去,但肖某、陳某既未為楊某介紹對象,也未退還2萬元,楊某多次無果,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肖某、陳某退還所收2萬元禮金及利息。
二、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
對本案是否應當作為民事案件立案審理,有觀點認為,本案屬于民間借貸,應當作為民事案件立案。在本案中,楊某是將2萬元錢匯入到肖某的銀行卡上,而肖某、陳某二人在與楊某介紹對象不成后,向楊某出具了代為收取2萬元的欠條,并承諾在三個月內如若不能為其介紹對象則退還2萬元禮金,故這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行為,應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
本文認為,本案不應立民事案件。本案屬于詐騙犯罪,當事人應向當?shù)毓矙C關報案。
根據(jù)刑法第266條的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從犯罪構成上看,客體上本案侵害的對象是楊干兵合法的2萬元收入;客觀要件上,肖、陳二人是以欺騙、捏造事實等方式,以向楊某介紹對象為由騙取楊的結婚禮金;主體上肖、陳二人均已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法定刑事責任能力;主觀要件上,肖、陳二人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故本案肖、陳二人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以詐騙罪進行處理。
本文認為,本案不應立民事案件。本案屬于詐騙犯罪,當事人應向當?shù)毓矙C關報案。肖某、陳某與楊某相識后,知其想找個對象成家,于是便用欺騙、捏造事實等方式,將楊某騙至云南,以向楊介紹當?shù)啬贻p女性為由,騙取楊的結婚禮金。楊某則應聽信二人之言,盲目將2萬元彩禮匯入肖某銀行帳號上,符合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故應以詐騙罪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