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過失犯罪的定義
單位犯罪,又稱法人犯罪,是相對自然人犯罪而言的。實際工作中,如何認定單位犯罪、怎樣區(qū)分罪與非罪將成為客觀存在的問題,我國刑法第30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guī)定。
如果單位在集體研究或者負責人員決定實施某種行為的時候,明知該行為是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雖不希望該行為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應當預見可能引起危害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卻輕信可以避免,因而決定實施了該行為,并引起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則由此構成的犯罪,是單位過失犯罪。
二、過失犯罪該如何認定
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在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那么根據刑法規(guī)定,過失犯罪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犯罪。所謂 “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發(fā)生結果的認識能力而言?!皯旑A見”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認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斷,包括根據行為人的年齡、工作職責、文化程度、知識水平、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說粗心大意、忽略、忘記、沒想到等。
(二)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了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構成犯罪。這種過失,就行為人的認識能力來說,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同時又忙著某種僥幸心理,輕信這種結果也許不會發(fā)生。
(三)應當注意的是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guī)定,與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過失犯罪的構成條件上作了很大限制,過失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刑法才規(guī)定為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結果,雖有過失行為,則不是犯罪,可以進行教育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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