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妻子代為投案并如實供述
馬某系國營孤山林場職工,和王某共同承包經營孤山林場板栗山林木。2011年12月31日,馬某和王某通過本場職工肖某介紹,欲將板栗山上的樸樹賣給方老板。2012年元月1日下午,馬某、王某、肖某、方老板一行四人開車到板栗山看樹。看過樹后,王某、馬某答應方老板付一萬元,可以在板栗山上挖樸樹兩天。元月2日方老板付給王某和馬某樹款一萬元后,帶人在板栗山上兩天共挖取樸樹14棵。經滁州市森源林產資源交易評估咨詢有限公司鑒定,14棵樸樹立木蓄積為2.67立方米。另查明,馬某、王某承包經營的孤山林場板栗山林木所用權屬于國營孤山林場。案發(fā)后馬某因生病不能親自投案,委托其妻子邢女士代其到公安機關投案。
二、行為人仍構成自首
本案中,馬某因病委托妻子代為投案,是否可以認定為自首,成為該案定罪量刑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刑法中關于因故委托親屬投案如何認定,有明確的規(guī)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認定自首應符合以下條件:(一)自動投案。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另外,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睂τ谧允追高m用該規(guī)定,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jié)。我國刑法采取相對從寬的原則,把自首量刑分為了三種情況區(qū)別對待:(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寬處罰。這是我國刑法對自首以后予以從寬處理所做的原則性規(guī)定。(二)、犯罪較輕的自首,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三)、犯罪較重而自首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就是說犯較重罪行而自首的,一般只能從輕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投案自首的犯罪人減輕或免除處罰,不僅能使司法機關節(jié)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提高辦案質量,還可以鼓勵其他犯罪人自首,預防和減少犯罪,降低社會危害程度。
本案中,被告人馬某伙同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盜伐國有立木蓄積2.67立方米林木,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案發(fā)后,馬某委托其妻子代其投案,可視為其主動投案,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具有悔罪表現(xiàn),全椒縣司法局出具的《社區(qū)評估意見書》證明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