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救助被撞傷的侄子
王二非常討厭自己五歲的小侄子王小四。某日,王二代替其兄長接王小四回家,路上,丁六撞傷王小四并迅速逃逸。王小四躺在血泊中,王二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獨自離開了現(xiàn)場。最終王小四因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二、 叔叔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對于丁六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任何異議。但是對于王二的行為定性,有意見認為王二不構成犯罪。理由是王小四的死亡是由于丁六的交通肇事構成的,與王二不救助的行為不存在因果聯(lián)系。
本文認為王二構成了故意殺人罪。理由是王二因其接王小四回家的先行行為而負有救助義務。王二不救助的行為構成了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基本理論,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積極作為義務。如夫妻之間的扶養(yǎng)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yǎng)教育,贍養(yǎng)扶助義務等,當事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義務等等;業(yè)務上和職務上所要求的積極作為義務,比如值班的醫(yī)生,執(zhí)勤的消防員等。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如將棄嬰抱回家的人對棄嬰負有撫養(yǎng)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先行行為導致刑法保護的某種權益處于危險狀態(tài),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或防止結果發(fā)生的積極義務,即先行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權益處于某種危險狀態(tài),行為人就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險發(fā)生的積極義務,如不排除、不避免、沒有防止危險的發(fā)生,那么就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王二拒不救助被撞傷的侄子的行為,構成了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王二接王小四回家的過程中,實際上是王二暫時擁有了王小四的監(jiān)護權,有義務確保王小四的安全。因此,肇事司機丁六雖然有積極的救助義務,但是王二因為其先行行為,也存在著救助的義務,且二人之間的救助義務并不互相排斥。因此王二的行為構成了不作為犯罪。王二在明知不對王小四救助,小四有很大可能會死的情況下仍然放任該種結果的發(fā)生,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因此,王二拒不救助被撞傷的侄子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