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灌醉他人后拿走其財物
被害人方某某駕駛奧托小汽車在某市區(qū)的路上與被告人趙某某(女,現(xiàn)年30歲)相遇后,被害人方某某提議到臨近的一家賓館喝酒。當晚21時,兩人進入賓館吃飯、喝酒,在飲酒聊天期間,被告人趙某某聽被害人方某某說:“我生意做很多”,被告人趙某某頓生邪念,抱著想拿點錢再回家的欲望,憑著自己的酒量好,故意拼命勸酒。兩人一直喝到晚上23點,方某某喝下七、八瓶啤酒后就醉的不省人事,被告人趙某某遂拿走方某某身上現(xiàn)金8000元及一部諾基亞手機(價值人民幣3900元)后潛逃,直至2009年7月22日在廣州市其住處被公安機關抓獲。
二、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趙某某的行為構成何罪有意見認為,趙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秘密竊取被害人錢物的行為,應以盜竊罪定罪。
本文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客觀上實施用勸酒使得被害人喝醉后不知反抗的方法,劫取財物11900元,其行為已構成搶劫,應以搶劫罪定罪?!?/p>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行為人使用的“其他方法”有多種多樣,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暫時喪失知覺而不知反抗,任其劫走財物。法律上的“其他方法”必須是以出于搶劫財物的目的,故意造成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為法律特征的方法。
本案被告人趙某某雖然沒有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而被告人趙某某供述,其與被害人方某某一同在賓館飲酒交談時,聽方某某說:“我生意做很多”,她想拿點錢再回家,才拼命勸酒。被告人趙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客觀上被告人趁被害人喝醉酒后,使被害人醉倒而無法反抗,當場劫取其財物。根據(jù)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所以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