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金融憑證詐騙罪
(一)本罪的社會行為危害性及行為表現(xiàn)
1、本罪侵犯了國家有關金融憑證的管理制度,同時又對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造成損害。
從廣義上來說,匯票、本票、支票都屬于銀行的結算憑證,與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等金融憑證具有相同的性質(zhì)。但作為本罪行為對象的金融憑證,則僅是指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及銀行存單。如果使用偽造的、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構成犯罪的,不構成本罪、而應是票據(jù)詐騙罪。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二)本罪的主觀因素
本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對所使用的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必須表現(xiàn)出明知。如對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不表現(xiàn)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憑證是偽造或變造的,則不構成本罪。
憑證詐騙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實施金融憑證詐騙的前后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策劃、商量對策、充當內(nèi)應,為詐騙犯罪分子提供詐騙幫助的,應以金融憑證詐騙共犯論處。
二、金融憑證詐騙罪的行為有哪些
(一)偽造金融憑證
偽造,是指仿照真實的金融憑證形式的圖樣、格式、顏色等特征擅自通過印刷、復印、描繪、復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憑證或者在真實的空白金融憑證上作虛假的記載的行為。
(二)變造金融憑證
變造,則是指在真實的金融憑證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的金融憑證為基本材料,通過挖補、剪貼、粘接、涂改、覆蓋等方法,非法改變其主要內(nèi)容的行為,如改變確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
(三)使用偽造或變造的金融憑證
使用,在這里是指將偽造或變造的金融憑證謊稱、冒充為真實的金融憑證,用之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是否實施了使用之行為,是構成本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界限。行為人如果僅有偽造、變造金融憑證的行為,但沒有使用的,則只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如果既有偽造、變造金融憑證的行為,又用之騙取了他人財物的,這時,偽造、變造的行為實屬本罪的手段牽連行為,對此應擇一重罪定罪科刑。
(四)詐騙數(shù)額達到法律規(guī)定標準
4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活動,只有達到了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標準,才能構成本罪。杏則,如果沒有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最低起點,即使有使用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的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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