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緩刑需具備什么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guī)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緩刑的附條件不執(zhí)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guī)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二)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jié)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xiàn)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jié)較輕屬于已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xiàn)較好屬于未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后各種表現(xiàn),并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xiàn)作出評判。
(三)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二、什么是累犯
累犯是指判處有期徒刑服刑期滿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又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
《刑法》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普通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假釋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罪犯。
構成普通累犯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王某前罪是搶劫,后罪是搶劫或者盜竊;
(二)前后兩罪都必須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三)必須是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假釋后;
(四)必須是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假釋后在法定的五年內又犯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特別累犯是單指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累犯。
構成特別累犯的條件是:
(一)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前后兩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不能構成特別累犯,但如果前后兩罪符合構成普通累犯的四個條件,則構成普通累犯。
(二)前后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不受必須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條件的限制,即只要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法的輕重不影響構成特別累犯的成立。
(三)前后兩罪不受法定五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