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交警進行短信騙局
詐騙的手段在我們的生活中層出不窮,各種詐騙手段我們都有所了解,冒充學校、冒充電視臺、冒充領導……不少市民接到過騙子的詐騙短信,近日居然有人冒充交警進行詐騙。
近日,省城一位手機尾號為“4248”的市民向西海都市報隨手拍微信群反映,他收到了自稱青海交警發(fā)送的短信,短信中說他有違章,但經過核實,他并沒有違章記錄。
“青海交警提示:您的機動車輛青a00×××由于違反交通標線指示燈,已被記6分,處罰200元。圖像及記錄登錄查詢:×××?!边@條短信最后附加了一個網址,尾號為“4248”的市民并沒有點開網址,而是撥打了交警部門的電話查詢,“我一查根本沒有違章,還好沒有點開那個網站,肯定是騙子?!边@位市民說。
據悉,這些短信中的網址往往鏈接著病毒,如果市民的銀行卡與手機綁定,銀行卡內的錢款極易被盜走。
二、冒充交警詐騙怎么處罰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應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但在具體司法審判中要看被告人有無屬于減輕處罰的行為表現(xiàn)。
一、詐騙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似乎 “自愿地”交出財物。其實,這種“自愿”是受犯罪分子欺騙而上當 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
(三)在主觀方面,應當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對于使用欺騙手段,意圖短期占有公私財物,追緊就 還,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為犯罪對待。
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是新《刑法》修訂前作出的,但時間只早三個月,故仍基本一致,可以適用。